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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几天,随着财政部新老部长的交接,公众舆论对财产税展开了更多讨论。据观察,一些新闻传播明显受情绪驱动,一些地方的营业场所房产税征收通知被视为个人自用场所的政策释放,导致混乱。在舆论的这种情绪背后,很明显,高房价的问题又出现了,这引起了公众对相关解决办法的渴望和期待。
五年后,上海和重庆从2011年初开始试行对个人自用住房征收房产税。我们可以观察到这样一种政策趋势,即相关部门不再考虑单一的房产税试点,取而代之的是2013年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房产税,其含义明显更广。这一提法与当年同时启动的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直接相关。楼继伟当时是财政部长,负责整个框架,显然非常了解问题的根源。遗憾的是,在经济周期不可预测的情况下,推进如此彻底的财税体制改革并不容易。
要理解2011年以来房产税改革的因果关系,预测未来趋势,必须了解一些基本的政策来源和逻辑关系。首先,财产税在中国不是一种新税。《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实施至今,明确规定房产商必须缴纳房产税,但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自用房屋,享受免税待遇。相应地,除了《条例》规定的五种免税房产外,其他房产始终需要缴纳房产税。
第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房产税在市、县、镇和工矿区征收。这一规定显然符合中国开始大规模城市化之前的情况。三十年后,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的一些城市化的农村房地产还应该享受免税待遇吗?如果没有,如何妥善解决当年遗留的城乡土地和房地产差别待遇问题?这是另一个相当棘手的政策问题。不仅农村房地产,城市房地产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不同所有权的小产权房和普通商品房是否应该平等纳税,其实是同一个逻辑。因此,为了准确界定财产税的税源,一些必要的根本性制度调整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难民营的改革已经推进到这一步。如果财产税被确定为未来框架下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那么它应该如何从目前的土地拍卖收入中选择?在国际上,很少有两全其美的情况。香港的土地转让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比率远高于差饷。自2007年以来,免税或退税已成为香港调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主要税收做法。
回到稳定房价的老问题。不幸的是,现有的统计数据并不支持对普通房屋征收房产税将有助于房价下跌的逻辑。因为财产税不是直接税,所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不一定是财产所有者。就一线城市而言,房东很可能不会出售房产,但不愿出售将进一步减少供应,加剧当前的供需失衡。在当前的货币环境下,如果房产所有者的家庭财务没有问题,他为什么要出售房产?
因此,虽然财产税和房产税只有一个词的区别,但在实际层面上却有着巨大的差异。房地产税制改革实际上侧重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然而,这不会在一夜之间发生。
标题:我们应该怎样看待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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