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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关系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内地夫妇向香港提起离婚诉讼。也许双方都在内地结婚,但根据香港的法律,如果其中一方在香港有重要关系,例如居住了两三年,或在香港有重要资产,例如在香港有上市公司,而这部分资产占家庭整体财富的大部分,那么香港便有司法管辖权处理这类离婚诉讼。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男人总是回内地打官司,而女人通常会主动要求在香港打官司。
a股历史上最昂贵的离婚案的消息最近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深交所上市公司昆仑万伟(300418,BUY)9月12日宣布,董事长周亚辉与妻子李琼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李琼获得昆仑万伟2.7754亿股股份。根据当天每股25.33元的计算,李琼这次的股票市值接近70亿元,创下了a股历史上最“昂贵”的离婚新纪录。
这个消息让正在打离婚官司的陈刚(化名)坐立不安。经过多年的努力,他在事业上取得了小小的成就,并在香港拥有一家上市公司。然而,由于他长期在香港经营业务,他的妻子和孩子在内地生活了很长时间。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关系急剧恶化,最终导致离婚。
尽管他有先见之明,在结婚前与妻子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但他发现这份书面协议并不能让他放松下来。
在香港离婚对弱势群体来说更划算
"当许多夫妇考虑处理离婚诉讼时,他们通常会考虑在哪个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威瑟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明辉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采访时承认。
随着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关系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内地夫妇向香港提起离婚诉讼。顾明辉承认,在这种符合两地离婚诉讼要求的离婚诉讼中,很有意思的是,男方必须回内地打官司,而女方通常会主动要求在香港打官司。
为此,陈刚的妻子向香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她的丈夫与香港有实质性联系。这意味着妻子可以拥有他一半或更多的财产。
「也许双方在内地结婚,但根据香港法例,如果其中一方在香港有重要联系,例如居住两至三年,或在香港有重要资产,例如在香港有上市公司,而这部分资产占了整个家庭。在这种情况下,香港的大部分财富都有权处理这种离婚诉讼。”她指出。
她说,法律规定,财产应该分成一半,一半作为起点,而且由于香港法官在离婚诉讼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某一方可以得到一半以上的财产。同时,在离婚诉讼中,哪些财产可以分割也是一个谜。「香港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时,要求双方全面披露其财务状况。法官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审判行为和证据是否有矛盾作出相应的判断。”
因此,陈刚需要向香港法院提交银行账户、股票、保险和其他资产的所有细节。同时,在法庭上互相询问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对他的任何费用有任何怀疑,他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一旦他决心故意隐瞒某些信息,他可能会被指控藐视法庭。
顾明辉解释说,在香港的离婚诉讼中,双方通常先界定可分割财产的范围。在确定可分割财产的总额后,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年龄、结婚年限、生活水平、收入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的分割安排。
例如,如果一段婚姻只持续三年,婚后没有孩子,或者如果一个富人离婚,再婚,娶了一个年轻的妻子,妻子可能得不到一半的财产。相反,如果婚姻持续20年,或者如果其中一方有非凡的能力并对家庭财富做出突出贡献,法院将酌情考虑提高其中一方的分割比例。
「香港跟随英国的做法,以分享家庭资产为出发点。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很难获得一半以上的资产。”她说话直率。
相比之下,内地的离婚诉讼相对简单明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一半财产。她说:“在内地,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异议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举证困难,离婚诉讼变得更加复杂。”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夫妻双方在内地和香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香港提起离婚诉讼,在最简单的情况下,通常需要六个月才能完成离婚申请。在有许多争议的案件中,每次审理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整个诉讼过程可能是一场持续数年的“拔河”。
由于香港的诉讼程序复杂而耗时,内地法院通常会先作出裁决。2010年,一家上市公司高管杨军与其妻子马林的离婚诉讼就这样结束了。起初,杨和马分别在深圳和香港提起诉讼,但内地法院首先宣布了他们的判决。由于香港法院必须承认香港以外地区的离婚判决,因此不可能再分割财产。
因此,香港在2011年出台了一项新规定,规定如果在国外的离婚诉讼中涉及一些不可分割的财产或不公平待遇,且其中一方与香港有实质性联系,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重新分配。
婚前协议必须定期重新审查
尽管陈刚在婚前与妻子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但他发现这份纸质协议在香港法院的接受度大大降低。
顾明辉解释说,目前香港对婚前财产协议没有绝对的认可,但法院将保留其自由裁量权,根据当时的情况是否公平合理来决定是否认可婚前财产协议。其中,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压力,双方都有独立的律师代表,并进行适当的财产披露。
“至于婚前协议,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应该在婚前四到六周签署婚前协议,因为离结婚日期越近,婚礼的准备工作就基本准备好了,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可能会在相当大的心理压力下签署这份协议。婚前协议的法律接受度将会降低,因此越早签署越好。”她说。
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现有的财产,如家族企业的股权,以及未来父母给予的财产或礼物,在离婚过程中通常被归类为不可分割的财产。可分割财产包括一个共同账户,双方可以决定存入该账户的金额。
令陈刚惊讶的是,尽管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写明父母以自己的名义在香港购买的财产是父母赠送的礼物,但他的妻子仍可以在香港的离婚诉讼中申请分割财产。
“大陆法的一般原则是,如果财产是父母赠送的礼物,财产权以一方的名义登记,离婚时配偶不得分割财产权。不过,香港的法律与内地的法律不同,法院会考虑这些原本在婚前属于一方的物业,但在婚后会被双方用作婚姻居所。根据时间限制,捐赠的财产也将被视为双方的共同资产。一般来说,香港法院更倾向于保证双方都有居住的地方。”她说。
顾明辉指出,由于大多数拥有一定资产的人会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法院可能会接受更多对方的诉讼,要求法院在未来几年内取消这些婚前协议。
“法院不会仅仅根据协议条款的金额来判断婚前协议是否公平。例如,婚前协议列出了许多不可分割的财产。最终,它可能只是一个只有几千美元的联名账户。这种条款当然会被认为对另一方不公平。”她说。
同时,婚姻的长短也是法院考虑的一个因素。她指出,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后的两三年内离婚,在法院看来,夫妻之间的关系还是比较陌生的,考虑到这段时间的微小变化,按照婚前协议分割财产的可能性会非常高。相比之下,如果婚姻持续超过10-15年,完全按照婚前协议分割财产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因此,签署婚前协议后,这不是一劳永逸的。她建议,每次有重大变化,比如生孩子,父母给一大笔财产,其中一人继承家族企业,成为高级管理人员,就应该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当时婚前协议中的一些条款。
“在婚姻关系中,特别是当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都应该提请空重新审视婚前协议,并增加补充条款,这是一种婚后协议,这样双方的婚姻就更有保障了。”她坦率地说。
标题:婚前财产协议非一劳永逸 香港离婚对弱势方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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