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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道:以领养孩子的名义,丈夫和妻子实际上卖掉了他们的孩子,最后被警察抓住。一审判决后,两人均提出上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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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是天津一所名牌大学的研究生,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她的丈夫李大学毕业,在一家金融公司工作。他们结婚后多年没有孩子。2015年4月,王在网上得知江苏一名女孩婚前怀孕,无法抚养孩子。王和女孩同意让她来天津生产,她负责她的食物、住所、营养和生孩子的费用,最后付给她1万元的赔偿金。然而,王和她的丈夫不想在女孩出生前要孩子。在等待期间,王联系了买家。2015年4月18日,夫妻二人持王的身份证将该女子送往医院,生下一名男婴。王给了那个女孩一万元。最后,男孩以43,000元的价格被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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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王(音译)得知天津的一位妇女打算收养一名男婴。丈夫和妻子以收养的名义给了这个女人2000元,然后带走了这个男孩。后来,王在网上联系了买方几次,其间他们因为孩子生病把他送到医院治疗。在男婴住院期间,王联系了一名刚刚在新疆产下男婴的女孩。夫妻俩以收养的名义去新疆带走了男婴,并以当地4万元的价格将其卖掉。回到天津后,他们继续为住院的男婴联系买家。2015年7月18日,王在指定地点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男婴被当场抓获,同日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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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王、李以收养名义买卖三名14岁以下儿童牟利,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是主犯,李是从犯。王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7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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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两人提出上诉。王的辩护人认为,王是在试图收养一个孩子,没有贩卖男婴的意图,也没有拐卖儿童的行为,所以他应该是无辜的。李的辩护人认为,李没有拐卖儿童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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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最终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本中的字符都是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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