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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划》将整治工作部署在p2p点对点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资产管理、跨境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广告等领域,并规定整治工作分为四个步骤,从2016年4月开始,到2017年3月结束。该方案的制定为防范和化解当前暴露出来的网络金融风险提供了政策依据,为建立网络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积累了基础理论,标志着我国网络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互联网金融整治需“规范”与“堵漏”同步

近年来,网络金融发展迅速,不仅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为推动中国经济转型提供了重要支撑,也为中国传统金融更高效、更快速地融入网络金融创造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起步较晚,各种规则的制定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先于相关规则的制定和颁布。与此同时,随着网络金融的不断创新,许多不和谐、不规范、违法的行为也暴露出来。一些企业偏离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创新方向。此外,一些企业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对正常的金融服务需求产生了负面影响,也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整治需“规范”与“堵漏”同步

按照《方案》的要求,信息调查和责任界定的前期工作已经结束,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划分基本上按照标准、非标准和违规标准分为几类,相关部门负责后续整改工作。

互联网金融整治需“规范”与“堵漏”同步

从调查界定阶段来看,互联网金融整顿工作面临诸多困难。首先,网络金融企业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此外,普通人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不清晰,缺乏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面对令人眼花缭乱的宣传,普通人很难区分真伪。再加上利益驱动,互联网金融陷入混乱,使得整顿工作困难重重。第二,很难确定企业的性质。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开展多种金融业务相互交叉。企业的实际运作与宣传内容不一致,难以刻画企业的实质性情况。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缺乏基层员工的专业知识,进一步加大了整改难度。第三,一些企业经常打着金融创新和合法经营的旗号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但是,对于经营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没有明确的制度标准,很难落实《规划》中“打击违法、保护合法”的原则。第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缺乏统一的规范和规则,目前的定义规则仅使用传统的金融类别作为确认其是否违法的标准,而对于如何促进其规范发展和对没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后续监管却没有明确的规则和规定。由于监督的连续性得不到有效保证,可能会陷入“乱-监督-再乱-再监督”的循环之中。

互联网金融整治需“规范”与“堵漏”同步

为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改难的问题,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时,要及时跟进监管规范,及时拦截和压制违法行为,及时规范和疏导创新行为。

因此,网络金融监管应实现“标准化”与“堵塞”的同步,树立短期监管向标准化创新和长期监管转变的发展理念。

一是及时发布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意见。从早期对网络金融的界定来看,中国的网络金融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框架体系,这与中国传统金融急需转型的需求是不对称的。因此,有必要及时制定涵盖各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或创新性框架体系。同时,在坚决打击非法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要规范不同的创新模式,使其逐步进入正常良性的发展轨道,为传统互联网金融的转型提供经验。

互联网金融整治需“规范”与“堵漏”同步

二是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共同作用。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隐蔽性强,有些企业与监管存在冲突,单靠一个部门很难顺利开展整改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监控完善、密切配合、合力整治。特别是对于在整改和监管过程中拒绝配合的企业,更有必要与行政执法部门配合进入调查的大门,有效防范网络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整治需“规范”与“堵漏”同步

三是形成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长效机制。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应以此次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为契机,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监管框架,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自律和协调作用,尽快完善行业标准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互联网金融整治需“规范”与“堵漏”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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