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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登记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中国朝着这一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因为,正如业内观察人士所说,“七寸打蛇”,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信息是国际税务信息交换中的“七寸”。“中国crs”正式登陆后,拥有各种海外账户的跨境富人的金融资产也将迎来“裸奔”时代。

“中国版CRS”将出炉 跨境富人金融资产即将“裸奔”

本周,国家税务总局的一条消息通过一些覆盖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的微信公众账户和自媒体,在海外华人圈子中迅速传播和发酵,然后转向中国,导致中国富人和高净值人士。注意。甚至一些金融界和经济界人士也认为这是10月17日下午沪深b股大幅跳水的“元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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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业内称之为“中国通用报告准则”,即“通用报告准则”的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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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务合作来提高税收透明度,并通过使用海外账户打击跨国逃税和不合理避税。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最早于2014年9月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根据承诺,中国将于2018年9月完成首次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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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登记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中国朝着这一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因为,正如业内观察人士所说,“七寸打蛇”,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信息是国际税务信息交换中的“七寸”。“中国crs”正式登陆后,拥有各种海外账户的跨境富人的金融资产也将迎来“裸奔”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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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影响的不仅仅是那些富有的外国人

在《管理办法意见稿》中,“非居民”明确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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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中国crs”主要是为外国人准备的,与我们不无关系。

一方面,世界上有许多中国人和华侨。近年来,许多中国公民移居海外。也有许多人持有外国绿卡或外国护照,但在中国工作和生活。在这些人中,有许多富人利用海外账户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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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crs不仅在中国实施。在今年于杭州举行的20国集团峰会上,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和地区进一步承诺实施crs。这些国家和地区不仅包括世界主要经济体,还包括一些常见的低税收地区。例如,被称为“避税天堂”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百慕大也将从2017年起进行第一批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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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中国公民将其财产转移到国外,并在国外拥有金融资产,他也将被crs实施国的金融机构视为非居民金融账户,其账户信息也将被收集和提交,并在将来交换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最终实现对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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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中还表示,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核实境外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收入进行补税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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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富人的金融资产“裸奔”

“中国crs”是如何让跨境富人的金融资产“裸奔”的?

《管理办法意见稿》共7章43条,主要规定了我国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和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规定。

其中,规定了哪些金融机构应识别和申报非居民金融账户;需要申报哪些财务账户;什么是财务账户的涉税信息,等等。

《管理办法意见稿》将上述金融机构的范围界定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开展现金价值保险或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此外,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合伙企业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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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不仅存款账户是需要申报的金融账户,其他托管账户,如证券经纪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集合理财产品,以及其他账户,包括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私人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等,都属于需要申报的金融账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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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金融评论员叶檀所说:“涉税尽职调查基本上是一个财富网。”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还明确提出了金融机构对金融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和收集账户相关信息的时间表: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进行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股票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总余额超过60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将完成对现有个人低净值账户和所有现有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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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中国将完成首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因此,在这个时间表下,这意味着600万元以上的非居民个人高净值账户将率先裸奔。

中国的反跨境避税行动正在进行

2015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政府间协议》。对此,著名的税务研究号《侯路说国际税收》在文章中指出:目前,世界上有3000多项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其中大部分都包含信息交换条款。但是,这些信息交换是根据应用程序进行的(不是自动的);中国签署的《多边自动信息交换协议》将是一项积极的信息交换,无需提供具体的涉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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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侯路说国际税务”的介绍,2017年9月,首批56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国个人及其控股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2016年底的信息)将主动上报中国税务机关。这些国家和地区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塞浦路斯、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圣马力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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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股公司在第二批40个国家和地区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2017年底的信息)将主动上报给中国税务机关,如澳大利亚、巴哈马、加拿大、库克群岛、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澳门、马来西亚、摩纳哥、新西兰、萨摩亚、新加坡、瑞士、阿联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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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七类非居民账户信息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住址、纳税居民国家(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和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纳税居民国家(地区)和居民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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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号或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末单一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净值(包括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如果该账户在今年被注销,则无需提交该信息,但应注明该账户已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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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款账户,并提交该账户在公历年收到或贷记的利息总额。

(5)托管账户,并提交公历年度因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贷记该账户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总收入。如果提交信息的金融机构是代理人、中介人或名义持有人,提交因出售或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记录在托管账户中的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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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其他账户,报告该账户在公历年度收到或记录的总收入,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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