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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发布《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近一个月。在本文件对点对点借贷(以下简称p2p)信息中介的约束下,一些平台的整改行动面临挑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新的企业端(B侧)贷款规定中提出的100万元(单户)/500万元(多户)的上限,对于以B侧业务为主的p2p平台,如辛凯贷款和金鹏学院,并不太有利,在这类平台上开展贷款业务的企业也面临一定的续贷压力。
一方面,如果按照新的规定实施100万以内的额度管理,一些曾经在平台上借款的中小企业将面临提款和贷款中断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新规定的整改要求下,一些平台将通过“拆分多个”的方式更新贷款,这将增加借款企业的负担,增加监管成本。
承压贷款上限新规
“关于借款人上限的规定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麻烦,我们也在努力寻找应对这一要求的方法。”在这些措施出台近一个月之后,包华(化名)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白了这一苦恼。他是中国北方一家国有p2p公司的负责人,专注于B方贷款业务。
根据规定,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p2p平台上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不同平台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包华说:“大多数企业的借款需求将超过100万元,然后一对多的贷款将匹配。”“因为100万的贷款额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九牛一毛,即使多个平台借500万。这还不够,通信成本还会增加。”
大部分资产偏向B方的p2p平台,单笔贷款确实超过100万元。
以金鹏学院为例,其项目清单中的目标数不少于300万元,其中百色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一个目标融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巧合的是,辛凯贷款、仪龙贷款等B端资产平台的投资目标一般都在100万元以上。
根据这些措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要求相关平台在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整改。这无疑违背了一些B方借款人贷款展期的客观要求。
北京一位大型p2p业务人士表示:“确实有12个月的整改期,但对于B方的融资额度监管,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融资,从平台上展期贷款变得非常重要。”“但配额要求提出后,部分企业的贷款展期额度将被压缩,这将进一步加剧企业的融资困难,容易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
平台上的一些人认为,自然人的借款限额也会对一些企业的借款需求产生二次影响。根据规定,自然人贷款上限为20万元(单个平台)和100万元(多个平台累计)。
“一些中小企业的老板会以自然人的身份提供足够的质押和借款。这种模式并不少见,”包华告诉记者。"但是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这种方法都行不通."
事实上,《办法》对p2p借款人最高限额的安排,与监管部门坚持p2p“小额原则”的初衷有关。
“点对点贷款的金额应该主要是小的。”《办法》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和不同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的贷款余额上限,应根据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控制,防范信用集中风险。”
零点金融(Zero Financial)首席分析师卓道全认为,从p2p“轻监管”的基调来看,有必要用单一的配额上限进行监管。然而,在p2p监管规则出台之前,行业生态已经疯狂发展了好几年,一刀切的整改很容易给使用p2p融资的中小企业带来潜在风险。
“现在许多监管机构要求银行不得随意放贷。事实上,共同黄金平台也有类似的缺陷。如果配额导致一些中小企业被动地中断贷款,就很容易引发地方风险。”卓道全说。
“一拆多还”贷款展期
然而,同时拥有资产和资金的p2p平台似乎不愿意被配额上限所束缚。《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一些平台在整改过程中考虑通过“一拆多借”的方式突破融资上限。
所谓借款人的“多重分割”,是指原融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注册多个关联公司进行联合融资,从而打破限制条款。尽管监管部门可能会禁止企业通过关联方突破上限,但企业仍可以通过“关联关系非关联处理”的方式找到另一条出路。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已经明确禁止了上述模式,禁止“借款人通过多个信息中介机构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个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或通过变更项目名称和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方式进行融资。”
但实际上,“要有实际的监管很难更名和重复贷款,所以一些中小平台已经在考虑这项操作了。”例如,使用可控人的身份证进行工商登记,更多的公司将获得更多的相应贷款。金额,”包华说,“一些小企业确实有刚性的贷款展期需求。”
卓道全认为:“如果借款限额最终导致借款人依赖更多注册企业增加融资额的现象,将从根本上偏离以透明化和小型化为目标的行业规范。”“虚假票据主体本身也会给融资项目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加剧资本安全和合规的隐患。”
此外,由于同一借款企业在不同平台上的贷款总额可超过500万元,一些平台正在考虑采取行业内并购的方式,保持其独立存在,以突破平台侧企业的贷款上限。
有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p2p平台上融资客户的差异,考虑采取分类监管,即允许B平台上的借款人拥有更高的贷款额度,同时提高相应的资质和监管要求。
包华坦率地说:“事实上,对于不同类型的平台,监管应该是正确的良药,它不能被归类为一个小规模的平台全面。”“C端和B端的业务生态完全不同,很难使用相同的业务生态。监管规则。”
标题:P2P企业借款上限利空B端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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