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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已经被各种“微型企业”占据了?强迫朋友转发广告?自9月1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显著位置标注“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网络红人、明星微博、微信及其他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也应标注“广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也有责任在朋友圈、微博等地方转发广告。

小心!明天起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将担责

付费搜索和软文本必须标有“广告”

付费搜索与普通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就像“披着羊皮的狼”,这让许多消费者难以分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部主任杨林表示,这种方法明确将付费搜索定义为一种网络广告,并与其他形式的网络广告一起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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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法的一个亮点是“互联网广告”的定义,即通过网站、网页和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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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法列出了互联网广告的类型,将其分为五类:(1)以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视频形式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二)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展示中的广告,以及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五)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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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包括付费搜索,应该是可识别的,并标明“广告”。杨林特别提到,在粉丝经济中,“广告”也应该在网络红人、明星微博和微信等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中占据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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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以来,微信公众账户靠粉丝经济赚钱。特别是,许多时尚博客和育儿公共账户通过销售产品赚了很多钱。有些文章明确表示“促销”,而有些商品销售则隐藏在软性文章中。“这些都是不规范的”,杨林强调,媒体也应该了解广告法,并在今后的广告中明确标注“广告”一词,否则将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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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和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对网络的正常使用;在互联网页面上以弹出窗口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标有关闭标志,以确保一键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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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转发产品促销信息

随着网络广告的快速发展,虚假违法广告的问题也时有发生。然而,由于网络广告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点,在监管中存在许多特殊的问题和困难。谁是网络广告发布者?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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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可以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决定发布广告的,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与传统广告不同的是,该方法将网络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展示”,并规定能够检查广告内容并决定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网络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规定的预查证明文件和检查广告内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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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业务活动,而是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一个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当用户在微博、微信、电子商务平台等平台上作为广告商或广告发布者发布互联网广告时,当平台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非法广告时,应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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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未来,朋友们将不得不承担方便转发广告的责任。“我是个美食家,我觉得这是个吃饭的好地方,我想交一圈朋友。”杨林举了一个例子。这只是提供信息。如果我没有真正参与商业活动,那就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愿望”,杨林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往往不可能证明他们没有参与过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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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从9月1日起严格执法,”杨林最后强调,欢迎社会监督。互联网用户如发现上述互联网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

标题:小心!明天起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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