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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召开《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会议正式发布了《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与2015年底发布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有四个最大的观点,360网上贷款评级研究小组对此进行了解读:
1.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上贷款机构和不同网上贷款机构的贷款余额上限。单个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贷款限额为20万元,单个自然人在多个平台上的贷款限额为100万元;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上贷款机构的贷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企业组织在不同网上贷款机构的贷款上限为500万。
容360网上贷款分析师解读:关于设定同业拆借贷款额度上限的消息已得到确认,监管部门明确了同业拆借的定位和导向,即鼓励小规模普遍受益,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这项规定对网上贷款平台的资产侧形式有很大影响。在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及的资产类型中,底层资产形成的贷款项目,如大型企业贷款、抵押贷款,甚至一些汽车贷款、供应链金融、保理等,都有可能超过限额“红线”。业内许多声誉好、规模大、投资人气高的领先平台正面临业务整顿和资产侧转型。对于专注于某类子行业的小规模网上贷款平台,如果找不到,也符合监管要求。新的资产方资源将面临生死考验;然而,如果小额信贷和消费金融平台提前布局,它将获得监管层给予的竞争性红利。总之,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引发行业新的洗牌,预计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如何实施监管要求。目前,同业拆借没有全行业的信息共享系统,在同业拆借的不同信息中介平台上很难监控单个借款人的总贷款余额。为了实现这一要求,需要建立一个全行业的信息共享机制。你想建立一个p2p在线贷款行业信息共享系统吗?如果要建立,谁来负责建设和维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吗?我们在暂行办法中找不到这些问题的答案,需要在今后的监管规定中进一步明确。
第二,p2p被明确禁止转让债权。即p2p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和基金份额的形式转让债权。
容360网上贷款分析师解读:本文进一步巩固了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行业地位,实际上澄清了以个人间融资匹配活动为主的同业拆借机构的纯粹定位,这些被禁止的业务形式违背了“信息中介”和“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
事实上,这些被禁止的业务形式在以前的网上贷款行业并不少见,其中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更为常见。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然后通过转让这些资产的债权在平台上进行目标融资。这种业务涉及多种资产类别,如消费信贷和抵押贷款。虽然一些资产包的标的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如果债权以包的形式转让,在转让过程中很难验证资金与资产的匹配,也很难控制不透明资产信息的风险,这也涉及到第三方信用增级的问题。此外,由于单个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对网上贷款平台的影响,预计从事此类资产操作的平台可能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现有的操作模式。
以前只有部分类似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涉足过网上贷款平台,比如,一些网上贷款平台接受相关公司在交易所上市的小额贷款资产包,然后在平台上进行竞价。但是,以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参与债权转让的平台数量较少,一些自《办法(征求意见稿)》颁布以来开发的平台已经逐步关闭了这类业务。
本文是《办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对网上贷款行业影响很大。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根据底线思维原则,采用负面清单制定规则,不仅划定了网上贷款业务的边界,也有效保护了网上贷款行业的金融技术创新。
三、网上借贷机构未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点对点借贷的信息中介业务。点对点借贷的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网络接收信息中介业务。
容360网上贷款分析师解读:备案管理建立了网上贷款监管制度,明确了网上贷款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职责。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拟开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服务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送工商注册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等贷款中信息中介的注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注册材料齐全时予以受理,并在省(区、市)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手续。
由此可见,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将在点对点借贷中接受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注册材料,降低了网上借贷平台获取电信业务许可的难度。
监管部门还表示,将密切关注《办法》配套制度的制定和颁布。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同业拆借备案登记指引、网上拆借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上拆借机构信息和产品注册披露指引。它也为临时措施的落地和实施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总体而言,《暂行办法》有利于网上借贷平台顺利实施电信业务许可。
四.《暂行办法》再次明确了网上贷款机构的银行资金存管要求。规定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机构应实行自有资金与借贷资金分开管理,并选择合格的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借贷双方的存管机构。
荣360网上贷款分析师解读:据荣360网上贷款评级研究集团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已有100多个平台与相关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但签约率低于所有正常运营平台的5%,实际实现网上存管系统的平台只有54个。此外,一些平台正在与银行建立联系。自协议签署以来,更多平台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基金托管合规进展缓慢。其次,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近95%的平台将被“银行资金存管”淘汰。
此外,《暂行办法》最大的一点是:信息披露要求放宽,具体指标从《暂行办法》中删除。对比《暂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我们可以发现,在8月24日发布的《暂行办法》中,在信息披露的第五章中,要求在征求意见稿中披露借款人的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和信用报告;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批准文件、还款来源、用途、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利率、信用评级或评分、担保情况等未明确要求。
同时,要求网上贷款机构披露交易金额、交易号、贷款余额、最大单笔贷款余额比例、最大10笔贷款余额比例、贷款逾期金额、赔偿金额、贷款逾期率、贷款坏账率、贷款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等业务管理信息。《暂行办法》对这些具体指标没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
解读荣360网上贷款分析师:对此,荣360网上贷款评级研究小组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1。考虑借款人的隐私保护;2.对于具体指标,很难给出统一的定义,如逾期率和坏账率。不同平台的统计口径不一致;3.尽管该平台披露了相关数据,但其真实性令人怀疑。
标题:最严网贷管理办法出炉!这4条将决定P2P平台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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