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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2015年3月,作为托管公司的g证券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订了“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提供了几份加盖公章的空白色基金合同复印件,供其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这个“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大多是Y公司高管和员工的亲戚、朋友或熟人。同年6月,两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询问基金净值,但公司负责人告诉他们,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没有收到客户认购款。
经双方协商,发现Y公司使用了用Y公司自己的银行账户页面替换原来的集资托管账户页面的方法。很明显,在合同签署期间,投资者没有发现任何异常,并通过变更后的融资账户赚钱。
G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报告了情况。收到线索后,四川证监局迅速派人到G公司进行核实。通过检索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向等信息,并根据合同逐层跟踪资金流向,确认Y公司确实将合同托管账户转为自由银行账户,并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非法转入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其他用途。据总经理的配偶(负责管理银行账户和公司公章)称,挪用的资金被用于私人借贷。在持续的高压监管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资金全部返还给投资者,并将所有的资金合同文本返还给G公司,消除了此次事件的潜在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其他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从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金财产。据此,四川省证监局对Y公司篡改募集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资金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案例分析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私募股权基金业务没有行政许可或许可管理。私募工商注册后,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官方网站(www.amac)的要求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后方可开展私募业务。自2014年协会开始注册和备案工作以来,中国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已超过2.6万家。但是,基金管理人的诚信、规范意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甚至有不法分子混水摸鱼,以私人资金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
本案是私募股权基金领域非法挪用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管理”,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在实践中,一些私募基金经理与证券公司或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将募集的基金财产存入专门的托管账户。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清算和会计核算,监督基金财产的使用。将基金财产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是保证基金财产独立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y公司利用这一点,获得了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空白色基金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并没有按照约定将资产交给托管人代为保管,而只是以托管的形式骗取了投资者的信任。
2.利用“对冲基金”的概念来迷惑和吸引投资者。对冲基金主要是指采用对冲交易策略的基金,具有投资对象广、投资操作灵活、投资资产流动性好、对投资者要求高的特点。中国的对冲基金起步较晚,“对冲基金”对投资者来说仍然是一个陌生而神秘的概念。Y公司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缺乏了解的情况,利用“对冲基金”这个看似“高且高”的概念来“包装”产品,以迷惑和吸引投资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由于投资者、私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通常不在同一个地方,三方签署基金合同的通常做法是,托管人首先向私人基金管理人交付加盖其公章的空白色基金合同,并在筹资完成后向托管人返还一份。三方在签订合同的时间上与空有差距,即三方没有同时到场签订合同,投资者和托管人没有见面。同时,根据合同,私募机构完成融资后,三方合同将返还给托管人,托管人的托管责任将生效。由于融资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在此期间,托管人不知道是否签订合同实现融资,也不知道融资的金额。在本案中,Y公司充分利用了这种惯例中的漏洞、托管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从签订托管协议到筹资成功的时间差,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与毫无戒心的投资者签订所谓的“三方协议”,大胆挪用基金资产。
标题:私募基金偷梁换柱:挪用资金用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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