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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国政府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着力加快登记人口城镇化速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劳动能力、稳定生活在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到城镇定居,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除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通过要求购房、缴纳投资税、积分制等方式对结算进行限制。

国务院:除超大特大城市外 其他城市不得设置落户限制

户籍制度

优先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安置问题

《意见》提出要加快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定居条件,除少数特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场所定居,优先解决农村留学、参军进城学生、在城市工作生活5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家庭和新生代农民工的定居问题,全面放开对大学毕业生的定居限制, 技术工人、高职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结算标准和切实可行的结算指标。 除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通过要求购房、缴纳投资税、积分制等方式对结算进行限制。

国务院:除超大特大城市外 其他城市不得设置落户限制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所有未在城镇落户的常住居民,确保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在居住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换发居民身份证、登记机动车、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便利。

国务院:除超大特大城市外 其他城市不得设置落户限制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不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公共服务范围,根据本地承载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登记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各城市应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加快制定和实施具体管理措施,防止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脱钩。

国务院:除超大特大城市外 其他城市不得设置落户限制

住房系统

鼓励农民在中小城市附近买房

《意见》要求建立租购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住房购买与租赁、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以市场满足多层次需求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对有购房能力的常住居民,支持他们购买商品房。对于没有能力购房或无意购房的常住居民,支持他们通过房屋租赁市场租房。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得到保障。

国务院:除超大特大城市外 其他城市不得设置落户限制

加快推进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住房、政府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合并实物住房保障的类型。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和审查制度,严格管理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使用,完善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健康运行。

国务院:除超大特大城市外 其他城市不得设置落户限制

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通过实施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相关扶持政策,培育专业化市场主体,引导企业投资购买租赁房屋,支持房地产企业调整资产配置,持有租赁房屋,引导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新租赁房屋。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调整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农民就近在中小城市购房。

国务院:除超大特大城市外 其他城市不得设置落户限制

特色城镇

给百万富翁一些县级管理权

《意见》提出要提高县城和重点镇的基础设施水平。加强县城和重点镇的公共供水、道路交通、燃气供热、信息网络、分布式能源等市政设施以及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稳定运行,提高县域垃圾回收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快重点城镇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泥。推进北方县城和重点城镇集中供热全覆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发展潜力大、人口吸纳量大的县城和重点镇的支持力度。

国务院:除超大特大城市外 其他城市不得设置落户限制

开展特大城镇功能设置试点,重点放在下放权力、扩大财权、改革人事权、加强土地利用指标保护等方面。一些乡镇人口在10万以上的特大城镇的县级管理机构,允许它们按照同等人口规模城市的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和发展。同时推进特大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城市设置模式创新试点改革,降低行政管理水平,推进大部门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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