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56字,读完约3分钟
最近,担心1年前爆炸的曾国藩的坟墓保护状态,再次受到关注。 据报道,作为全国重要文物保护机构,曾国藩的坟墓近年来缺乏对主体的适当保护,周边环境更加喧闹,失去了国家级墓葬类文物所需的肃穆感。 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曾国藩墓保护的责任主体不是文物系统的管理机构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这家企业也是这个地区的开发建设主体。
我国文物保护基础事业一般简称“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证明,有记录文件,由专门机构或专家管理。 根据现在公开的情况,曾国藩的坟墓里没有专门的文物机构和人员。 其保护的责任主体是从事建设开发的某房地产企业,不是专科或人员进行保护和管理。
确实,一家公司承担文物保护管理的责任并不是不能接受。 文物保护法也只是规定国有文物保护机构不得作为公司资产经营,并不限制公司参与文物保护管理。 但是,在法律条文的背后,必须关注不同类型主体对文物保护“责任”二字的理解和由此产生的实际差异。 老实说,以开发、营利为基础的公司,面对文物保护时的想法和行为逻辑,能否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必须打个问号。
在现代社会,每个机构和个人本质上都是合理的,其所有行动都是判断行动的结果而进行的。 一个文物系统的机构承担文物保护机构的管理责任时,该机构的运行目的、经费基础、其领导的绩效评价,必然以保护管理的效果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 但是,有一家公司无论是其快速发展目标,还是其领导人的评价机制,都是基于利益的,即使承担文物保护责任,如果这个责任违背了经济效益的大目标,前者也非常可能发生在后者身上,这也是通常的
曾国藩墓面临的问题正是我国现在基础文物保护力度弱的现状的缩影。 在文物保护和建设开发有关的情况下,文物部门的微弱声音往往被建设的轰鸣所复盖,这已经是常见的情况。 可悲的是,曾国藩的坟墓其实没有那么多“基础”,这是全国的要点文物保护机构,应该高度关心,得到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完全得到管理。 但是,实际上曾国藩的坟墓还没有达到文化财产保护法的基本要求,更何况是按照全国的要点文化财产保护标准来保护的。
文物保护必须通过法律和机制的完整性得到更大的“威慑力”。 不管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人是什么背景,属于什么机构,个人知识和感情如何不同,只要坐在这个位置,就必须对文物“恐惧,实践自己的责任”。 另外,如果知道如何实践这个责任,就能真正地使无数“曾国藩的坟墓”摆脱困境。
关于曾国藩墓的情报爆炸,湖北省也有文物情报的湖北省文物局的招牌式在湖北省文化观光厅机关大楼举行。 在此前的机构改革中,“被修改”的湖北省文物局重新挂牌,标志着该文物大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重新整合。 湖北省领导人同志说:“不要忘记本来就能开拓未来。” “本来”一词不仅是指历史和文物,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宣言,文物保护必须在制度上加强。 (燕海鸣)
标题:“文物保护应在制度上强化“威慑力””
地址:http://www.chengxinlibo.com/csxw/252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