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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闻网北京10月17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章法》的决定
(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章法》编纂如下。
,第一条的撰述改为“为了维持国徽的尊严,正确采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四条第一款的撰写“下述机构应刊登国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4)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业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业人民检察院;
“(七)外交部
“(八)国家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删除第二个。
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撰写“(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室、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作为第四项,增加“(四)宪法宣誓场所”。
四、第六条第一款的编制改为“(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项的编制变更为“(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业人民法院、专业人民检察院”。
五、追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机构必须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采用国徽模式。
“网站采用的国徽模式的标准版本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公布。 ”。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的拟订如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
七、追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表示边境的界桩、表示界碑和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表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质可以采用国徽的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采用国徽模式。 ”。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以下证明书、证明书可以采用国徽图案。
“(一)国家机关职工的职工证明书、执法证明书等。
“(二)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
“(三)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以国徽图案为核心图案。
“公民可以在严肃的场合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感情。 ”。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撰写如下。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陈设品的配置”。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国徽必须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复印件。
“中小学要在教育学上产生解开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信息媒体必须积极推进国徽知识,诱惑公民和组织正确采用国徽及其图案。 ”。
十一、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项撰者表示:“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的国徽,必须按照通用尺度适当扩大或缩小,以适应采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 ”。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编制为“国务院办公厅统一协调全国范围内的国徽管理相关业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徽管理相关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编制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徽悬挂、录用、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章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的编纂,相应调整和重新公布条文的顺序。
标题:“(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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