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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络新闻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网络新闻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尼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络新闻服务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设论坛、博客、微博、聊天室、通信集团、公开账户、短篇视频、网络直播、新闻共享、小程序等新闻服务,或者附设相应的功能。

(二)提供舆论表达渠道,启动具有动员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网络新闻服务。

第三条网络新闻服务提供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展开安全判断,对判断结果负责。

(一)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新闻服务上线,新闻服务增设相关功能

(二)新技术的新应用,使新闻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法、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使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3)顾客规模显着增加,新闻服务的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了很大变化

(4)发生了违法有害新闻传播的扩散,表明现有的安全措施很难比较有效地预防网络安全风险。

(五)通知地市级以上网络通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需要书面作出安全判断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网络新闻服务提供商可以自行实施安全判断,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判断机构实施。

第五条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在开展安全判断时,全面判断新闻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比较有效性、安全风险的比较有效性等情况,并复印以下复印件

(一)明确建立适合所提供服务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新闻评委或者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况;

(二)客户本人确认和登记新闻保留措施

(三)客户账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互联网源地址和目标地址、互联网源端口、客户硬件特征等日志新闻,以及客户发布新闻记录的保留措施。

(四)在客户账户和通信组名、昵称、概要、注释、标志、新闻发布、转发、注释、通信组等服务功能中防止违法有害新闻的处置和记录保存措施

(五)个人新闻保护以及防止违法有害新闻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的技术措施

(六)建立投诉、通报制度,发布投诉、通报方法等新闻,及时受理和解决有关投诉和通报情况

(七)建立网络新闻部门依法履行网络新闻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合作的从业机构的

(八)建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调查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合作的就业机制的情况。

第六条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在安全判断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直到相关安全隐患消除。

经过安全判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和标准的,应当形成安全判断报告。 安全判断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副本。。

(一)网络新闻服务的功能、服务范围、硬件和软件设施、配置位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证书的取得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和风险预防管理效果

(三)安全判断的结论

(四)应该证明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必须将安全判断报告通过全国网络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给所在地市级以上的网络通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况的,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必须在新闻服务、新技术的新应用在线或功能增设前提交安全判断报告。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五项情况的,应当在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判断报告。

第八条地市级以上的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书面审查安全判断报告。

发现安全判断报告复印件、项目缺失或安全判断方法明显不合适的,必须责令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限期重新判断。

安全判断报告书复印件不清楚的情况下,可以命令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补充证书。

第九条网络通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判断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必要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展开现场检查。

网络通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大体上必须共同实施,不得妨碍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的正常业务活动。

第十条对有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网络新闻服务,省级以上网络通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必要时与属地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网络通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敦促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发现没有依照本规定展开安全判断的,网络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依照本规定展开安全判断。

第十三条网络新闻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判断的,通过全国网络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为该网络新闻服务提供安全 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该网络新闻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解决。

第十四条网络新闻部门统一调整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络新闻服务的安全判断工作,公安机关的安全判断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网络新闻部门。

第十五条网络通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职责中知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新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销售或者非法提供给别人。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新闻服务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判断按照《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判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年11月30日起施行。

标题:“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络新闻服务安全判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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