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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闻网北京11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最近公布了《中国共产党支部事业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

通知说,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要塞,是党的所有职工和战斗力的基础,承担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群众、推动群众、聚集群众、服务群众的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的建设,要求全面严格地把党落实到各支部、各党员身上,推进全党抓住基层,形成抓住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的效果。 当前推进伟大的斗争、伟大的工程、伟大的事业、伟大的梦想,必须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党支部建设的质量。

通知说,《条例》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在弘扬“支部建在联上”荣誉之前传达,并体现基层创造的新方法新经验,为党支部员工制定全面规范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全面严格的党的基层延伸,全面提高党支部的组织能力,加强党支部的政治职能,加强党的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知说,重视党支部,抓好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 各级党委(党组)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统一意识,以党支部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复印件,牢固确立管理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查党建成果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条例》 抓紧推进和贯彻执行《条例》,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体,通过主题探讨、集中训练等方法,让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了解《条例》的精神 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小组的学习文案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小组抓好党支部职工,推进党支部建设的能力 必须加强监督检查,追究不贯彻执行《条例》的严肃责任。 中央组织部要与有关部门合作加强执行,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通知说,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中国共产党支部事业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反复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弘扬“支部建在联上”的荣誉之前传达,管理党,全面严格处理党的要求,全面提高党支部的组织能力,加强党支部的政治职能,逐一发挥党支部战斗要塞的作用,。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党组织是开展职工的基本单位,是党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要塞,是党的一切职工和战斗力的基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组织党员,推进群众,聚集群众

第三条党支部的职工必须服从以下大体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迅速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衷,使命

(二)多次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四种意识”,巩固“四个自信”,实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地阐述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党整体的核心地位,党中央的权威

(3)反复实践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党员、群众听党的话,和党一起去,成为党员、群众的主要心骨。

(四)反复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处理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活力。

(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积极性,发挥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

第二章组织设定

第四条党支部的设置通常以单位、区域为主,单独构建为第一办法。 公司、农村、机关、学校、科学研究院、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联(中)队及其他基层机关,全部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党支部。

党支部的党员人数通常不超过五十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的设置形式,全面涵盖党组织和党的职工。

规模大,符合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店街区、商务大楼等条件的,应当设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到三人的机关,必须成立地区毗邻、领域相近、规模合适、容易管理的大致联合党支部。 联合党支部的覆盖单位通常不超过5个。

6个月以上的工程、事业项目等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必须设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多,就业地或者居住地相对集中的,流出地党组织商应当流入流入地党组织,依靠小区、商会、领域协会、驻外地事务机构等设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党支部的设立,通常由基层机关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或机关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批准,批准时间通常在一个月以下。

基层党委同意后,基层机关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批准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实务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础单位设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对于因党员人数或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立即调整或取消。

党支部的调整和取消通常由党支部所在的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批准,由所在的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直接做出决定,也可以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交备案。

第八条为执行某项任务而临时设立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发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教育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等,通常不迅速发展党员,处分党员,不征收党员费,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不改选。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设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设立的机构取消后,临时党支部自然取消。

第三章基本任务

第九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是推进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 研究参与决策或决策的本部门本部门的重要事项,努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群众,完成价格地区本部门承担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迅速发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作”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做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强调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巩固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持和执行党的纪律,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党员 加强和改善流动党员的管理。 照顾生活困难的党员和老党员.搞好党费的征收、录用和管理。 按照规则安全处置不合格的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推进党的政策,经常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职工的批评和意见,理解群众的需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聚集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集团组织,支持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员工。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经常迅速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有严格的程序、严格的纪律,迅速发展政治质量纯洁的党员。 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之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根据事实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教育党员、群众抵抗不良倾向,坚决与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就业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不同行业的党支部结合实际,各自承担不同的要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指导属于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事业,以农村振兴战术的实施为中心开展事业,带领农民群众迅速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指导村级管理,建设和谐美丽的农村。 贫困村党支部必须动员群众进行指导,全力以赴消灭贫困的攻防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指导属于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事业,以加强党在城市的统治基础、增进群众福利为中心开展事业,指导基础社会的管理,整合管辖区域的资源,服务社区群众,协调

(三)国有公司和集体公司党支部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定,服务改革迅速发展,聚集员工群众,建设公司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加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行业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巩固学生理想信念基础,执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教育科研管理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支部吸引和监督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建设公司先进文化,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吸引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行、诚信工作,教育引导和支持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可,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快速发展的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快速发展。 在事业部门中起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将讨论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支部以服务中心、建设团队为中心开展事业,对党员发挥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善事业。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搞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让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发挥各项作用。 关于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必须向该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通报。

(十)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推进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的现实情况,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诱惑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事业机构

十一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定机构,全体党员参加,通常每季度举行一次。

党支部大会的职权是:按照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接受选出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另外

村、社区的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大会的议题在表决前,必须经过充分的讨论。 只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出席才能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了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获得通过。

第十二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指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讨论党支部的重要事业,进行决策等。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一些重要事项提出党员大会的决定之前通常必须在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上讨论。

第十三条党员数量多或者党员就业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为了便于组织活动,大体上必须分成几个党组,设立党组领导。 党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但也可以通过所属党组的党员推荐发生。

党组首先执行党支部的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通常每月召开一次,组织政治家参加政治学习,进行对话,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 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主持。 党组会由党组长召集主持。

第五章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党支部要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始终认真、认真地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大体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参加所属党支部或党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组会和上党科,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要强调政治学习和教育,强调党性训练,以“二学一作”为第一文案,结合党员思想和实务实际,明确主题和具体方法,形式多样,气氛庄重。

党课要比较党员思想和实务的实际,应对普遍关心的问题,重视身边的人说身边的话,增强魅力的感染力。 党员领导干部定期为基础党员讲党课,党委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一天展开主题党日,进行党员集中学习、组织生活、民主议事和志愿者活动等。 在主题党日展开之前,党支部必须认真研究明确的主题和复印件展开后,抓紧落实协商一些事项的组织。

对于不需要经党组织同意转发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属机关的党组织可以将其加入党支部或党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通常定于第四季度,根据事业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组织生活会通常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组会议的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该明确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说话,听取意见在会议上调查问题,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在确定整改方向的会议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执行。

第十八条党支部通常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核对合格党员标准,核对入党誓言,联系个体实际进行党性解体。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我评价、党员相互评价、民主评价的顺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 党员数量多的党支部,个人自我评价和党员相互评价在党组范围内进行。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的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员可以和组织生活会一起进行。

第十九条党支部必须经常展开恳谈。 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恳谈。 敞开心扉说话,应该坦率地见面,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要重视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的分析。 对于家庭发生重大异常、发生重大困难、身心健康有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受到了必须帮助改善心理疏导的处分,对有不良反应的党员,党支部书记比较重视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党支部委员会的建设

第二十条有正式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必须设立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通常在7人以下。

党支部委员会设有书记、组委会、推进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有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为1名书记,根据需要可以设置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通常每届任期三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通常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出的党支部委员,向上级党组织提交备案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批准。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缺少空的,必须立即重新选举。 确实有必要,上级党组织可以分配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

建立党支部按期轮换的注意提醒机制。 根据党组织的所属关系和干部的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通常要注意6个月前以写信和电话通知等形式,做好换班的准备。 需要延期或早期更换的,应当认真审查,严格关闭,延长或早期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促使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的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人员。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事业。 党支部其他委员按职责分工开展事业。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书记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党的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从业能力,勇敢承担,乐于献身,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具有很高的威信,通常一年以上的党龄

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必须结合不同行业的实际,强调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玩法,选出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必须重视从有丰富能力的村民、复员退役军人、商务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职工、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出党支部书记。 没有合适的候选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跨越地区,从机关和企业事业部门选出党支部书记。 根据事业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派遣优秀的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主要承担指导和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事业、党支部建设、中心事业推进、为民办服务、提高管理水平等职责任务 相应的村庄、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手续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通常由本部门本部门的第一负责人负责,也可以由本部门本部门的其他负责人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择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通常要重视从管理层中选择党支部书记,从工作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 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选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观察培养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的后备人才,建立村、社区等行业党支部书记的后备人才池。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训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

党支部书记的训练必须纳入党员、干部教育训练计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任职训练。 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训练,地方、领域、系统通常根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体人员的轮讲。 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练。 观察统一安排,防止频繁参加训练,确保党支部书记进行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训练要强调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以及党务工作的基本要求,从党的优良以前就传来,作风、党规等复印件。 重视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的助手作用。

第二十六条从优秀的村庄、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重视报考公务员和录用事业部门的人员。

培养党支部书记的先进典型,表彰优秀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亲自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加强相互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都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交代职务,接受评议审查,把审查结果定为评价的优先顺序,作为选拔录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建立弱湿散党支部的持续完善机制。 不适合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必须立即调整。 如果存在改选收集选票、民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涉渗透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必须立即认真解决。

第七章指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县级党委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党支部建设事业。

各级党委书记要率先建立党支部的职工联系,带头深入基础调查研究,发现、处理问题,总结宣传经验。

第三十条党委组织部门要经常分析研究判断党支部的建设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的增加量,提高中间党支部的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 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基层党委通常要配备专业的兼职组织人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观察通过党支部掌握党员干部的日常表现,干部的考察应该听取考察对象所在的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村、社区党支部职工纳入县级党委巡逻监督的文案。

第三十二条掌握党支部建设情况,必须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住基层党建事业评价审查的重要复印件,作为评价其管理党政治责任状况的重要依据。 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事业不能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协商。 党支部建设出现重大问题,对党员、群众有强烈反映的,要依照规定认真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事业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 增强村、社区党支部的运转经费保障能力,实行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的报酬待遇,根据当地经济快速发展水平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 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的事业经费支持。 加强村、社区、园区等行业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新闻化手段,发挥各项事务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要按每年一定比例拨给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贫困国有公司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党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村、社区党的基础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10月28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标题:“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从业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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