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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预缴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稳定就业和保障就业,减轻当年新兵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阶段的税负,现就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地]部分纳税人个体所得税预扣预缴做法完整调整(附范例解读)

1.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5000元/月乘以本年度截至本月的纳税人人数计算累计费用扣除额。

[本地]部分纳税人个体所得税预扣预缴做法完整调整(附范例解读)

二是正在接受学历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因实习获得劳动报酬的收入。扣缴义务人预扣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试行)》(国税发〔1998〕61号)规定的累计扣缴办法计算预扣税款。

[本地]部分纳税人个体所得税预扣预缴做法完整调整(附范例解读)

三.符合本公告要求并能按上述条款提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和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保留有关资料或者承诺备查。

[本地]部分纳税人个体所得税预扣预缴做法完整调整(附范例解读)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是指从纳税年度的第一个月起至新就业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扣缴办法预缴连续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居民。

[本地]部分纳税人个体所得税预扣预缴做法完整调整(附范例解读)

本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7月28日

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调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代扣代缴方式的公告解读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个保证”、“六个稳定”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毕业生等年中首次就业人员和实习学生在代扣代缴、预缴代缴阶段的税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缴代缴做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本地]部分纳税人个体所得税预扣预缴做法完整调整(附范例解读)

【/s2/】一、当年首次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和提前支付方式有哪些完整的调整?

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缴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扣除从年度开始计算的累计扣除费用(5000元/月)。比如7月份毕业,一个大学生进入企业工作。企业7月份发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降低成本3.5万元(7个月×5000元/月)。

[本地]部分纳税人个体所得税预扣预缴做法完整调整(附范例解读)

二.有哪些是本公告中提到的第一次挣到工资薪金的居民?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是指从纳税年度的第一个月至新就业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劳动报酬所得的居民。不包括加入新公司前已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已按累计扣缴法对连续劳动报酬预扣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在新就业前只是偶然获得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收养费等所得,则不受影响,仍可适用本公告的规定。如纳税人小昭1-8月未找到工作,未取得工资和薪金收入,仅支付劳动报酬8000元,单笔收入按20%的代扣率代扣代缴税款。9月初,他找到了新工作,开始领工资。然后,在9月份为小昭计算和扣缴工资和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新雇主可以扣除累计扣费45000元(9

[本地]部分纳税人个体所得税预扣预缴做法完整调整(附范例解读)

三.学生在实习期间获得劳动报酬时的代扣代缴和预付代缴做法做了哪些完整的调整?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动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试行)》(2000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扣缴办法计算扣缴预缴税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累计扣缴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地]部分纳税人个体所得税预扣预缴做法完整调整(附范例解读)

本期应纳代扣所得税=(累计收入-累计费用扣除)×代扣率-快速扣除-累计税款扣除-累计代扣所得税

其中,累计费用扣除按照纳税人在本单位实习月初至本月5000元/月乘以实习月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扣缴率和速算扣除按《2006年第61号公告》附件《个人所得税扣缴率表一》执行。

比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一家企业实习,获得劳动报酬3000元。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代扣代缴单位可以采用累积扣缴法代扣代缴。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小张在7月份的劳动报酬中扣除5000元后,就不需要提前纳税了,少于预提预提方式完全调整前的440元。如果小张在年度内没有其他综合收入,则无需申请年度退税。

[本地]部分纳税人个体所得税预扣预缴做法完整调整(附范例解读)

四.纳税人如何申请上述完全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预缴?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评估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代扣代缴预缴税款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承诺书。比如新招聘的毕业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派遣证等证明材料;实习生从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中获得收入。如果采用累积扣缴法扣缴税款,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其他年份首次获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其他证明资料,可以提供承诺书。

[本地]部分纳税人个体所得税预扣预缴做法完整调整(附范例解读)

扣缴义务人在收到相关证明文件或承诺后,可以按照完全调整后的代扣代缴、预缴方式为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纳税人应对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和承诺书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备查。

[本地]部分纳税人个体所得税预扣预缴做法完整调整(附范例解读)

V .公告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s2/]

《公告》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前已就业或开业的纳税人,如果已提前缴纳较多的个人所得税,在下一年度结清综合收入时,仍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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