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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凤制作的5300万元出入境表
这位80岁的王金凤老人向记者报告了这一情况
两份《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显示,王金凤的理财金额为5300万元
在三张中国银行取款单上,收款人“王金凤”的笔迹明显不同。王金凤指出,这些签名不是她本人签名的,而是伪造的
在过去的三年里,江苏省常州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国当局都参与了对中国银行常州分行雁翎支行存款人王金凤声称的5300万元理财资金失踪案的调查,但至今没有结果。
涉案储户、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和负责办理该业务的炎陵支行营业部主任张,对巨额款项失踪的原因和责任人各持己见:储户称该笔款项在银行丢失。涉嫌被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和贪污的,银行应负全部责任;常州分行说这笔款还没有到,所以与银行无关;张的丈夫说这笔钱是王氏家族委托他做期货生意时丢失的。
“这个案子并不复杂。通过网上银行转账5300万元,网上银行是由银行出纳员私下开设的。只要查明了账户的流向,案子自然就破了,但办案人员就此打住。”2016年8月7日,王金凤告诉收到投诉的《法律与生活》特约记者。
源于5300万元的财富管理
拄着拐杖的王金凤今年80岁了。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她和妻子汪道参通过创办常州冯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冯英公司”)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这5300万元巨款是我们老两口几十年的积累。我没想到他们最后会给一个坑!”王金凤愤怒地告诉记者。由于年事已高,和汪道参逐渐将公司的业务移交给他们的儿子王。
“如果你想转移很多钱,你必须得到我们老两口的同意!”汪道参表示:“冯英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位于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公司在常州分行雁翎支行开立了公司往来账户。我们自然是常州分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优质客户单位。”
“因为我觉得张不仅是银行的正式职员,而且还是雁翎支行营业部主任。此外,多年来,她一直非常积极地为我们办理一些交易相关的业务,所以我们可以放心地和她在一起,甚至给她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办理金融卡。2009年,她处理了尾号为4015的金融卡。”王回忆道:“2011年,新股认购收入很低,银行各类理财产品开始逐渐升温。因此,在张的大力推荐下,我们开始接触理财产品。年初的时候,张告诉我,中国银行有一个理财产品,年收入8.75%。我问了两位老人,他们同意先买2000万元的理财产品。”
“2011年2月底,原来用于购买新股的6个账户的资金全部打到母亲的尾号为4015的金融卡上;9月底和10月初,我两次将3300万元存入这张理财卡,购买了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王将《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单》交给记者。
两份“确认表”显示财务管理总额为5300万元。
“2013年2月底,第一笔2000万元的财务管理到期。张告诉我儿子财务管理收入很好,他会继续买。征得我们同意后,我儿子又增加了300万理财收入,又购买了2300万元理财产品。”王金凤说:“5月初,在第二笔3300万理财到期后,我和妻子多次告诉张,我们不会继续购买理财产品,但张竟然擅自为我们购买理财产品!”
“张把300万的本金和445万的收入取出来转交给我以后,他说这种高收益的财务管理是很少见的,而且他已经把剩下的3000万交给了我们王家。在这里,我的父母在炎陵支行总共有5300万元的管理资金。”王说:“虽然我们赚了钱,但银行理财产品经常出现媒体曝光的问题,我们全家都开始感到不安。”
银行柜员私下开设网上银行,巨额资金下落不明;起诉、报告和举报都是徒劳的
“我不能坐着不动。2013年5月初,我在儿子的陪同下赶到炎陵支行营业部,打了一个尾号为4015的中国银行理财卡的活期账户,结果发现我们被骗了!”王金凤停下手中的拐杖,说道。
“在我们王家不在的情况下,这张卡被人私自开了网银,5300万元通过网银被盗!”王金凤大声说道。
“我们认为,中国银行鄢陵支行的工作人员合伙犯罪,挪用和盗窃存款人的资金。我们去法院起诉,向检察院报案,又向公安局报案,但直到现在,仍然没有结果!”汪道参说道。
随后,王向记者讲述了王佳依法维权的经历。
“早在2013年5月,我父母就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要求法院责令其返还人民币5300万元及利息。6月26日,法院立案。”王指着判决书对记者说:“12月2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王道灿与被告不存在5300万元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告依据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要求被告中国银行返还资金或赔偿资金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我们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一审判决,我们建议二审法院将王道参、王金凤等六人的相关信息和视频资料移交给炎陵支行,他们是开户行、收到中国银行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的。法院驳回了处理两份《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时的录像材料王金凤诉中国银行常州分行一案的代理人张嘉诚律师表示:“如果二审法院能够取得上述证据,就可以完全恢复事实,足以纠正一审法院在未查明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错误判决。”
“我们所有可能恢复事实原貌的调查申请都被二审法院驳回。”王金凤无奈地告诉记者。
“2014年6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汪道参指着二审判决告诉记者。
“我们有完整的证据证明5300万元已经汇入4015账户。法院怎么能无视基本事实而做出这样的判决呢?!”汪道参说道。
“在二审和终审中,我们王的家属在中国银行常州分行面前全部败诉。我们有证据证明资金已经转移到常州分行雁翎支行。你说这些钱没有用于财务管理,那么这些钱去哪里了?银行不应该给我们一个解释吗?!”王金凤生气地说。
查看相关资料,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王金凤、汪道参发出了《关于受理民事再审案件的通知》。这给了他们一个难得的司法救济机会。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期间,我们将于2011年3月7日、9月27日、10月8日向王金凤4015金融卡支付银行券764.2278万元、2000万元、1300万元,并提交法院。这些银行支付凭证可以直接证明4015理财卡共收到4064.278万元的事实。”律师张嘉诚向记者出示了三张汇款凭证。
“从那以后,王从另外六个购买新股的账户中提取了1000多万元人民币,并将它们汇入这张4015财富管理卡。”张嘉诚律师表示:“王金凤夫妇有一份铁证,证明中国银行4015理财卡中有5300万元的理财资金被击中。”
" 2015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审后做出终审判决."张嘉诚律师向记者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
记者看到,《裁定》以“一审法院未查明相关金融资金数额、金融产品收入、金融管理本息是否支付给涉案当事人等事实”为由作出裁定,指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原判决暂缓执行。
"此案已退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嘉诚律师表示:“自2015年11月10日以来,我们的律师参加了两次庭审,一次质证,两次听证,一次质证,共六次庭审。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除了走诉讼之路,我们还向检察院报案,而公安机关报案,也是无果而终。”王说:“2014年6月16日下午,我带了有关材料,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韩作了汇报。了解情况后,韩表示,本案没有必要打官司。他马上让我把材料送到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当晚,区检察院传唤了张,但6月18日又将其释放,至今尚无定论”
无奈之下,我和公司法律顾问袁俊携带材料,于7月29日向常州市公安局经济调查支队报案王说:“他们接了案子后,叫我们回家听通知。8月12日,经济调查支队法务部部长周作了口头答复:不立案。我要求周书面答复,说他应该请示领导。之后,我每隔几天就用手机向周索要一份书面回复。8月27日上午,周局长在电话中表示,他将等到青奥会结束后再给予答复。在那之后,就没有了下文。”
“9月中旬,在江苏省委检查组进驻常州期间,常州市公安局经济调查支队通过袁俊发来一封信,要求我带材料再报案。我做了之后,我以为会有结果,但是等了一段时间后,我还是得到了一个口头通知,我不会立案。这时,江苏省委检查组已经离开常州。在我的坚持下,经济调查支队终于在10月10日发出了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王说:“有一段时间,我们几乎每个月都去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但没有结果。”
4015理财卡在三张银行对账单中同时存在很多矛盾
“这个案子一点都不复杂,甚至主线都非常明确:银行柜员私自开通了储户的4015理财卡的网银,通过这个网银转账5300万元。因此,只要找到了相关的账户流程,案件自然会迎刃而解,但办案人员就是不调查这一关键环节。为什么?”王说:“一只看不见的权力之手正在控制着案件的调查!”
“2016年1月26日,案件似乎有了转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傅组织双方律师到中国银行常州分行雁翎支行取回该行“原”交易数据4015号金融卡。银行对帐单。”张嘉诚律师表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9日期间,王金凤的4015理财卡在法庭上出示了三份银行对账单作为证据。”
“第一份是我母亲在炎陵支行打印的对账单;二是一审期间常州分院向法院提供的陈述;第三个是再审法官在雁翎支行计算机上检索到的陈述。这三种说法应该完全一样,但事实不同,有许多矛盾。即使他们之间有630万的差异!”说完,王向记者们一一展示了的三份声明。
“以2010年10月14日这一天为例。银行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声明显示,当天有20笔交易,其中2笔是30万英镑的费用;再审法官检索到的陈述显示,当天有19笔交易,其中2笔是30万元的费用;然而,王金凤自己在银行打印的对账单显示,当天有20笔交易,支出3 30万英镑!王指着声明说:“更离谱的是12月30日的流水。”开审时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当天有5笔交易,收入600万元;再审法官检索到的对账单显示,当天有5笔交易,收入为600万元;根据王金凤打印的声明,当天没有交易。这怎么可能发生?这是银行对账单,不是小卖部的小账簿!"
“此外,三张票据之间还有许多合并收款和收款。根据“写清”的银行业务规则,这种问题是绝对不允许的拥有多年企业管理经验的汪道参表示。
“据中国银行常州分行称,该行在一审期间提供的以及法官在重审期间检索到的报表都是从中国银行后台系统打印的。王金凤在炎陵支行打印的对账单也是从您的中银机打印的。它们都应该来自同一套自动生成的数据系统。这三种说法应该是一致的。为什么它们如此不同?”王看着记者说:“我已经咨询过专业人士了。”人们说这三家银行的声明可能被怀疑是‘人工干预’!”
“银行管理中存在一个黑洞:伪造储户签名,随意提取客户存款”
“不仅提供了漏洞百出的银行对账单,而且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还向再审法院提供了本案范围内的存取款凭证。这些凭证暴露了它们在经营中的严重问题。”王金凤说:“我和我妻子汪道参的取款凭证都不是我们自己处理的,他们的签名是伪造的。”模仿同一个人的签名,有几种写作风格!几百万,几百万,几百万的巨款,他们敢伪造签名接受吗?!”
王向记者出示了数十张中国银行的取款凭证。
记者发现,用各种笔都可以用肉眼看到“王金凤”的签名。
“更离谱的是,取款凭证里有几十个代理人,我们根本不知道,也没有委托他们办理取款业务。这表明他们可以从我们的帐户中取钱,当他们发现有人签字!”王金凤睁大眼睛,用手指敲着取款单上的签名说。
汪道参兴奋地说:“如果你想把钱从银行取出来,你必须经过经理,你必须经过审查员,你必须经过事后监督。”但是为什么关税下降,导致我们的储户存款被随意提取?"
"针对上述笔迹问题,张嘉诚于2016年7月15日在庭审质证过程中书面申请司法鉴定."王金凤告诉记者。
8月8日,张嘉诚律师致电再审法院审判长傅某,在记者面前询问法院对鉴定申请的意见。傅明确表示:“我们合议庭认为,目前没有必要作出相应的鉴定。”
“针对储户签名和取款的欺诈行为以及三份声明之间的矛盾,王金凤夫妇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了他们的真实姓名。”张嘉诚律师表示:“6月2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局向王金凤、汪道参下发了《常州监管局通知》。”
记者看到,您在《通知》中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发送了“关于中国银行违法违规、做假账、侵占存款人财产5300万元的举报材料”。,已于2016年6月14日转发我局签收。经研究,我分局决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你所反映的相关事项进行检查。
“我们的老两口不知道银监会能否顶住压力,履行职责,做到客观公正,查出问题。我们每天都期待着它!”王金凤无忧无虑地说道。
私人开设网上银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由“家庭法”处理
“一方面,银行利用假证据来愚弄法庭,另一方面,他们利用‘家庭法’来对付涉案人员,以使事情越来越小。”王金凤说,他已将中国银行常州分行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关于严陵支行营业部重大违规责任人处理的决定》(常中银发(2014)225号)交给记者。
《处理决定》如下:经核实客户王金凤、汪道参理财业务的真实交易背景,结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发现,2009年11月3日,炎陵支行营业部非法开立王金凤活期账户,并联合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功能。其行为违反《中国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私人柜员薛某、孙谋未能保管好业务专用章(6),其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线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制定,2012年修订版第19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2010年版)第131条(一)、第164条(二)、第(三)项,给予陈某记过处分。
《处理决定》还对薛某、孙谋进行了纪律处分,并对马某、何某、钱某等五人进行了警告处分;给王谋言、徐默平、胡谋主等。扣除一个月演出收入的罚款。给予张、刘、左扣除2个月演出收入的处罚。
“我们储户的5300万元存款是从这样严重的犯罪案件中转出的,常州分行轻描淡写地处理了。”说:“我们最不能理解的是,涉案的主要人物张没有受到处罚。”为什么?"
“在重审期间,王金凤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这份‘处理决定’作为证据。庭审中,审判长唐骏多次询问中国银行常州分行代理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他没有给出任何解释。”王金凤说。
张:没有答复;吴某:做期货失去了所有的资金
为了核实对张的投诉的真实性,8月9日下午,《法律与生活》特约记者拨通了张的手机。
展示你的身份,解释你的意图,记者开始采访。这时,张挂断了电话。之后,记者连续给张打了几次电话,但他都打不通。
记者只好将采访内容以短信的形式发给张,并告诉她9日下午下班前联系记者。
但是直到第十个截止日期,她都没有回复。
为了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记者查阅了公安人员给张的《询问笔录》。
张在2013年7月1日的《询价记录》中称,其丈夫于2007年从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辞职,在家做期货和股票投机,王提出用资金做股票和期货,双方也签署了协议。
经查阅相关案卷,记者发现,王与于2010年10月9日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协议》约定王出资人民币200万元,担任期货交易经理。如果有利可图,30%将作为吴某的管理费用。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9日。
在2013年7月9日的《询问笔录》中,吴某与警方进行了这样的对话:“警方问:王委托你进行个人理财时,用了多少钱?你还有多少钱?吴某回答:从2009年底到2011年10月底,我从多个账户中总共拿到了5300万元。目前我已经归还本金1096.5万元,实际还有4200多万元没有归还。民警问:那4200万元目前还没有退还给王的情况如何?吴某:还有4200多万元没有还给王晏婴,都在期货交易中损失了。”
“我和吴某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使用200万元人民币进行期货交易。有效期为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9日。我不允许张和在几年内动用我父母的5300万元!”王对说道。
针对期货投机将损失全部资金的说法,张嘉诚律师表示:“如果真的是期货投机损失了全部资金,那为什么在三年的诉讼中,张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不向法院提交期货交易记录?无论期货投机是亏还是盈,只要你看一下期货交易记录和资本交易记录,就一目了然。受理此案的法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调用相关期货账户中的资金流转单,以证实张夫妇所述的真伪。然而,所有办案机构在到达关键节点时都停止了。”
常州分行:没有回复
关于王金凤的投诉,记者于8月9日14时左右来到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办公楼,试图找到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常州分局局长姜接见记者。
当蒋主任清楚地听到记者的目的后,他告诉记者,采访必须得到上级的批准,她必须向上级请示。记者给她留下了采访提纲,告诉她在9号下班前给记者一个答复,不管她是否被采访。
然而,截止到10日,记者没有收到中国银行常州分行的任何回复。
律师:法院的主要最终证据有严重的冲突,应该发回重审
北京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嘉诚、孔祥银就本案发表了意见。
根据一审、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核心判决,在王金凤持有的53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确认书所述的日期内,中国银行王金凤4015理财卡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支付义务。因此,王金凤关于归还资金或赔偿资金损失的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根据原审判决的依据,从中行获得的4015银行卡的陈述与再审期间提供给法院的其他两份陈述有很大的差异,表明在一审和二审期间,法院作为案件审结的主要证据,对该陈述的真伪有所怀疑,再审法院应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还原事实真相。
第二,在一审、二审乃至当前的再审程序中,针对中国银行印章的真实性和存、取款人签名的可疑性,应采用科学的手段进行司法鉴定,以事实和证据说话,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事实的公正性。
此外,法院还可以依职权检索涉案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的网上银行登录ip地址、网上银行电子交易收据、柜员账户和机构账户,以查明案件事实。遗憾的是,再审主审法官并没有这样做,只是在获得4015金融卡的声明后,他匆忙结束了法庭调查。
第三,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国银行常州分行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提供原始交易凭证的责任,以尊重客观事实,还原真相,给储户一个解释。
我们将密切关注这一案件的发展趋势,它在常州、江苏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标题:中国银行柜员私开网银 储户5300万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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