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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一系列公告,从2000年1月1日起推出一系列减税、减费政策“组合拳”,帮助打赢疫情防控战役。

[本地]支持疫情防控 财税部门推出减税降费政策“组合拳”

为支持关联公司的快速发展,一系列公告确认,为扩大防疫物资生产公司生产能力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在当期价格费用前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疫情防控重点确保物资生产公司能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税额(指2019年12月末相比新增的最终税额);纳税人运输防疫、控制重点防护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地区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由5年延长至8年;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资料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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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相关的捐赠税收政策,该系列公告指出,公司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全额扣除;公司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理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自己生产、加工、购买的货物,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免征增值税、成本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医院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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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系列公告确定,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从业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得的临时就业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向个人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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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宣布,自2001年1月1日起,进入医疗器械紧急审批流程且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联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进入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治疗和预防肺炎的特殊药物审批程序的药物免缴药物注册费。企业应缴纳的空民航快速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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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上述公告截止时间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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