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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提出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实行减税免税,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和减免税。

[本地]落实税收优惠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

《意见》从建立健全分级社会救助体系、巩固基本生活救助、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完成紧急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深化“分配服务”改革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5项重点任务,改革了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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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方面,《意见》指出,要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减税免税、贷款利息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归零”。在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方面,意见指出,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设立项目和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

[本地]落实税收优惠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吸收社会救助的公司实行增值税部分退税、扣除员工工资等税收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有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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