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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加强美容美发场所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为有效遏制COVID-19肺炎疫情,切断传播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标准》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规划》(第四版),现就加强我市理发场所COVID-19肺炎疫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1。场所基础工作(1)理发场所应严格执行《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要求,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医用口罩、洗手液、消毒用品、体温计等防疫用品。(二)理发店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防疫和控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体系,明确各岗位防控责任人和责任人,切实落实主要责任。(三)对员工和顾客进行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4)加强与辖区内街道、社区、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的联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报告异常情况,防止疫情在本单位发生和蔓延。二、职工管理(一)日常健康监护和登记工作人员,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或涉及疫区的人员不准工作。(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洗手消毒,并在整个服务过程中佩戴口罩。(三)工作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聚集,尽量减少与顾客的交谈。3.客户管理(1)严格控制营业场所的客流,不得有排队等客户聚集。提倡电话和预订服务。(二)在营业场所入口处设立检查站,对顾客的健康进行监测和登记,顾客必须佩戴口罩接受服务。(三)隔离观察期内发现发热或密切接触者不准进入经营场所,并应立即向当地疾控中心和社区报告。(4)客户必须接受健康监测,并按要求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对于不配合的,严禁提供服务。四.物品和用具的管理(1)中央空理发场所调整的管理应符合《COVID-19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室和公共场所操作管理导则空调整和通风系统》的要求。(二)美发场所应尽量保持空的气体流量,每天至少自然通风2-3次。机械通风设施应安装在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地方进行循环通风。(3)理发店应设置洗手和顾客消毒设施。(四)营业场所开业前应彻底清洗消毒。开业期间,门把手、按钮、扶手、台面等表面。,经常接触物体,地面、厕所等公共区域应每天消毒2-3次,保持场所整洁。(五)严格执行理发工具等顾客公共用品和用具的消毒制度,做到一客一换或一客一消毒。市场监管部门、街道和社区要按照防疫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卫生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执行。长沙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挥部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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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长沙市关于加强COVID-19美容美发场所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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