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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应对COVID-19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从财政、社会保障、税费等方面下发30项“干货政策”,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湖南省关于应对COVID-19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应对COVID-19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州、县、市区委,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和单位:

《关于应对COVID-19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应对COVID-19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湖南省关于应对COVID-19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第一,增加对企业的援助

1.建立防疫期间重点企业防疫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资金等实际困难,协调落实减免税、财政支持、贷款贴息、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要提供“一对一”的帮助,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对企业反映的疑难问题,应采取特殊方式处理,对第一时间答复,对同级难以解决的,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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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引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深入排查人员、物资、设备高度集中地区的安全隐患。引导企业改善员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地方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和疫情防控期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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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增加财政支持

3.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应盲目贷款、断贷、压贷,并通过降低利率、发放信贷、续贷、减息等适当措施给予支持。,以确保它们应尽快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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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政府安排50亿元专项再融资,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法人向重点防控材料名单上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国有银行应积极争取专项再融资额度,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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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持金融机构积极为防疫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专项再融资,企业享受中央50%贴息后的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原则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全行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可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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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确有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首先纳入信用风险补偿范围,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最高补偿金额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风险分担范围。对疫情期间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再担保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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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信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防疫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尽快恢复工作和生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新三板”上市,省级财政将优先安排直接融资补贴;如计划发行中小企业集体债券、民间债务和民间可转换债券,省级财政将优先给予利息补贴;在湖南证券交易所上市,将免除上市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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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金融机构应通过网上服务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融资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打开绿色通道。如因紧急需要开立防疫账户,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先开后报,先开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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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创新的包容性审慎监管体系。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时披露业绩预测或业绩报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如在原任命日难以披露2019年度报告,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在疫情防控期间,重要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因疫情影响难以还款的,可以展期或展期贷款,并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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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减轻社会保障缴费的压力

10.分阶段落实企业年金、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减免的国家政策。从2月到6月,中小企业免交上述三项费用,大企业从2月到4月减半。6月底前,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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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防疫期间,将把上一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包括深度贫困地区的60%)返还给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合格企业。适当放宽裁员标准,提高兼并重组企业的收益率,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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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已纳入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将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

第四,增加税费支持

13.对生产、销售防疫物资、开辟绿色服务渠道、提供纳税预约和特事特办服务、在防疫期间根据需要临时调整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金额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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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医疗机构、医疗药品和蔬菜、生鲜肉类和蛋制品流通环节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防疫和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予以退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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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遭受损失的最长结转期从5年延长至8年。对于受疫情影响而无法申报纳税或按期纳税的中小企业,允许延期申报或纳税,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税费、报送财务报表和缴纳税款的,免于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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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现金和物资应对COVID-19肺炎疫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捐赠COVID-19中处理肺炎的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为防治疫情,重点防护材料生产企业应扩大生产能力,购置设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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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增加财政补贴

17.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将对春节期间未停产或2月底前未恢复生产的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省级财政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都在第一季度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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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防疫期间,如果省内重点生产流通企业的防疫物资成本因价格上涨而增加,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将给予专项补贴。对实施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能力的防治材料生产企业,省内制造业强省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疫情结束后不能转化的剩余防治材料和生产能力,按照国家采购和储存政策执行。对研发和生产检测试剂和医疗器械的研发企业给予特殊政策和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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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从2020年2月至6月,新租赁的“135”项目标准厂房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超过一年,对已完成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适当租金奖励。为国有资产生产经营出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免收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两个月租金。在疫情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将向吸引了一定数量游客的旅行社以及在2019年和2020年成功建立4A级以上国家旅游景点、五星级旅游酒店、寄宿家庭和营地的企业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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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持稳定就业

20.对于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园区负责在防疫期间提供通勤专用车辆;对于从不同地方返回的员工,该省将协调和提供交通服务。

21.支持创新创业,推动返乡农民工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从省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孵化企业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对于已发放的个人业务担保贷款,可因疫情情况延长一年,继续接受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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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依托湖南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湖南人才网、湖南劳动合作扶贫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就业信息,开展网上“春风行动”招聘服务。加强与兄弟省份的沟通对接,建立跨区域双向劳务合作流动机制,畅通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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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持稳定的对外贸易和稳定的对外投资

23.进一步加快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因疫情无法履行国际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的相关事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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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加快农产品和食品准入程序,缩短检疫审批时间,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申报和批批。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的认证服务,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待遇证、原产地证和卫生证的签发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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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简化防疫物资的进口采购和支付流程。对于为支持国内外疫情而汇出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援单位现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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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尽一切努力确保物流运输畅通

26.为防疫物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等应急物资的物流开辟“绿色通道”;对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加强省际协调,确保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的省际运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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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加快处置未经批准的卡堵、断路等交通障碍,确保公路服务区的正常运行,恢复交通网络和运输通道的畅通。从2月17日0: 00至防疫控制结束,收费公路免交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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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断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28.公安、执法等行政执法部门应杜绝长期执法和重复执法,税务机关应尽量减少检查和检查的频率,促进企业休养生息。防疫应急物资、粮油、蔬菜、畜禽饲料等生产生活物资、医疗废物处理、收集运输纳入应急物流和运输保障范围,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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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依托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大力推行“一次一件”改革。在防疫期间,采取了支持性的两部制电价政策,对防疫物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实行“不停息供应”措施,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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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压实工作责任

30.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担负起防疫和控制疫情的政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尽快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防疫法律法规,依法科学防控,把握过程、环节和细节。各部门要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研究推出一系列有力、可操作、有效的执行规则,准确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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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意见中具体政策措施规定时限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应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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