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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重新界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通知》指出,在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非法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开展禁烧区内各类业户(包括个体工商户)用煤及其产品的整治工作。

从7月1日起,长沙重新界定了高污染燃料无燃烧区的范围

通知全文:

1.禁烧区范围:长沙县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裕华区行政区域、长沙高新区、高塘岭街、巫山街(不含原巫山镇区)、大泽湖街、白沙洲街、月亮岛街、金山桥街、金花园街、丁子湾街、香龙街、星沙

2.高污染燃料的类型:煤及其产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和煤焦油。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禁燃区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柴油、电力、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三、无燃烧区,天然气管道已建成区,严禁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在未建设天然气管道的地区,可以使用专用锅炉或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这些燃料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4.在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非法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开展禁烧区内各类业户(包括个体工商户)用煤及其产品的整治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烧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公园管理委员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办法。

七、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标题:从7月1日起,长沙重新界定了高污染燃料无燃烧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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